以案说法:涉虚拟货币网络传销案件的定性
一、案情简介
“Plus Token 平台” 案是中国首起以比特币等数字货币为交易媒介的特大跨国网络传销案件。2018 年 5 月,陈某纠集丁某、彭某等人架设 “Plus Token 平台”,以区块链技术为幌子,虚构 “智能搬砖”“币圈余额宝” 等概念,宣称能提供数字货币增值服务吸引投资者。
参与者需缴纳价值 500 美元以上的比特币、以太坊等主流数字货币作为入门费获取会员资格,并按加入金额获得平台自创的 “Plus 币”。平台构建起多达 3000 余层的层级结构,发展会员 200 余万人,设置静态和动态收益机制,引诱会员不断拉新,参与者收益完全依赖拉人头,无真实市场交易或技术增值支撑。犯罪团伙还通过境外推广大会、演唱会等活动大肆造势,截至 2019 年 6 月案发,平台累计涉案金额达 400 余亿元,资金多用于支付拉新奖励和个人挥霍。
江苏盐城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跨国抓获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锁定证据。法院认定其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构成要件,2020 年 9 月,陈某等被告人分别获刑,涉案赃款及数字货币被没收。
二、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人陈某等实施的涉虚拟货币的行为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据此,本案应当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具体而言:被告人陈某等设立“Plus Token”网络平台,要求通过上线的推荐取得该平台会员账号,缴纳价值500美元以上的虚拟货币作为门槛费以获得增值服务。可以说,会员注册资金及虚拟货币增值服务只是名义和幌子,该增值服务并不存在,其实质是通过发展人头获利。会员之间按照推荐加入的顺序组成上下线层级,并根据发展下线会员数量和投资数额,由平台按照一定规则进行返利,实际系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及缴费金额作为返利依据,本质上属于传销。经统计,本案注册会员账号超260万个,层级达3293层,共收取会员缴纳的各类虚拟货币超900万枚,案发时价格超过人民币148.5亿元。因此,所涉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基于此,法院对陈某等依法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相应刑罚。
三、裁判要旨
以提供虚拟货币增值服务为名,要求参与者缴纳一定数量的虚拟货币获取加入资格,实际系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骗取他人虚拟货币的,对组织者、领导者依法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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